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在鑒定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終止鑒定:
(壹)發現有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
(二)鑒定材料磨損,委托人無法補充的;
(三)委托人拒絕履行司法鑒定委托書規定的義務,被鑒定人拒絕配合或者鑒定活動受到嚴重幹擾,致使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委托人自願解除委托鑒定,或者委托人、當事人拒絕支付鑒定費的;
(五)因不可抗力,鑒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六)其他需要終止鑒定的情形。
鑒定終止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說明理由,並退回鑒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