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壹)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
(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和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三)沒有明確的異議、事實和法律依據;
(四)同壹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同壹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