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並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經營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此外,2005年,公安部等六部門聯合發出關於集中開展商場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要求:“公安機關要依法嚴格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存在火災隱患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在商場、市場違法使用明火的,要依法對責任人員予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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