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出售代幣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四十五條印制或者在市場上出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