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在消費過程中,消費者應該有索要發票的權利,商家有義務為消費者開具發票。因為發票可以作為報銷的憑證,以及產品質量糾紛的證據,同時也是保護國家稅收的重要措施。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商家都是憑發票向買家出售購物卡的。由於購物卡不是實名卡,沒有身份證明,如果超市認為自己開了發票,就應該給消費者出具相關證據,否則僅憑壹句話就拒絕給消費者開發票是沒有根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