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區高層住宅(含商鋪、寫字樓)電梯等公共設施運行電費按廣州市物價局52號文件[1997]規定獨立設置,由電梯及設施使用的所有住戶合理分攤。電梯等公共設備沒有獨立電表的,電費由物業綜合服務費統壹收取,不得與住戶分攤。其他市縣高層住宅電梯等公共設備運行電費,是由居民(用戶)單獨分攤,還是按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收取,由當地物價部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