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設立的“不得自帶酒水”規定,屬於其利用優勢地位設立的霸王條款。這種強加給壹方的額外義務實際上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不僅違反了《合同法》中有關格式條款的規定,也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的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
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所以禁止自帶酒水是違法的。如果在消費過程中遇到這種“霸王條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確認霸王條款無效,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