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人民幣拒絕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公私債務。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第10號[2018]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排除現金等違法行為的,應當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壹個月內整改。整改期滿後上述違法行為仍然存在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