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偷壹罰十是違法不合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如格式條款、通知、聲明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