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後,未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可以背書轉讓,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二十七條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壹定的匯票權利委托給他人。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匯票不得轉讓。持票人行使第壹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
第三十六條匯票被拒絕承兌、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票據以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