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壹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合同各方的名稱;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費用、水、電、氣、暖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七)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