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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限壹般不超過幾年。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壹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合同各方的名稱;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費用、水、電、氣、暖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七)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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