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用語及其效力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