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五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由被保全人保管的財產,繼續使用對財產價值沒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繼續使用;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動用人民法院保管或者他人委托保管或者申請保管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