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名申請;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產證;
4.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5.證明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的材料。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權利人應當在相關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壹)房屋所有權人姓名發生變更的;
(二)房屋所在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三)住房面積的增減;
(四)同壹所有人分割或者合並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