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依法登記或者依照《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的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所有權人。基於與建設單位買賣商品房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占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未依法進行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指的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