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因疫情停業,雙方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協商處理。即使協商不成,法院也應在不影響實現合同目的和繼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引導原告和被告進行調解。因原告不願意調解,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租金及押金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