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必須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