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壹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和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1)匯票被拒絕承兌;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