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1994頒布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最遲應當在屆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除非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根據相關規定,商品房的產權為40年,低於普通住宅的70年產權。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沒有規定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自動續期。
3.根據現有法律,很可能土地使用費由業主支付;不排除以後會像房子壹樣自動續租,可能不用交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