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為商業誹謗的條件是行為主體必須是經營者;行為的客觀方面是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或者利用對真實事件的不當陳述,誹謗、貶低競爭對手的商譽,對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壹定的損害後果;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不是過失。
法律客觀性: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壹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第二條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