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條任何公司應當根據孕婦的特點,依法保護孕婦在工作過程中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分配不適合孕婦從事的工作。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為由辭退懷孕的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已簽訂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