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未設置限速標誌、標線,且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最高時速超過60公裏,在高速公路(快速路除外)上最高時速超過80公裏的;
(2)壹次連續換兩條車道;
(三)機動車駕駛人未使用安全帶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載客的;
(五)安排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客運座位的;
(六)駕駛家用客車搭載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未配備或者未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的;
(七)撥打和接聽手機、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