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軌道交通企業應當設置售票、檢票、自動扶梯、廁所、通風、照明、廢物箱等軌道交通服務設施。,並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更新,保持良好狀態,確保軌道交通設施處於安全狀態。第十七條規定,路政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本市有關規定,在車站周圍、車站出入口和站內設置軌道交通導向標誌、安全標誌和其他運營服務標誌。路政管理部門和軌道交通企業應當做好運營服務標誌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