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要明確的是,共同居住的人應滿足“戶籍”、“實際居住”和“無福利分房”三個條件然而,由於歷史原因的特殊性,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知青及其子女返回上海時,由於房屋居住面積較小,很難住在其中,因此放寬了上述三個條件的實際居住條件。靜安法院發布的《2020年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也指出:“在公共房屋征收案件中,即使知青子女及其親屬因生活困難、家庭矛盾等各種因素無法在爭議房屋居住或短期居住,也不應輕易否定其室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