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載人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載人:
(壹)駕駛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限1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搭載未滿6周歲的未成年人,使用固定座位的;
(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