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明確了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和在職中小學教師的處罰措施:對違反規定的中小學,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資格、撤銷榮譽稱號,並追究學校領導責任和相關部門監管責任。對於違反規定的在職中小學教師,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乃至相應的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障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增加其學習負擔。幼兒園和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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