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程序如下:當事人需要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審查,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
法律客觀性: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照要求補充或者說明的,該申請視為撤銷;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材料需要核實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核實。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