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需要明確的是,共同居住的人要符合“戶籍”、“實際居住”和“無福利分房”三個條件,但由於歷史原因的特殊性,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知青及其子女回上海時,由於房屋居住面積較小,很難住進去,所以放寬了上述三個條件的實際居住條件。靜安法院發布的《2020年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分割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也提出:“公房征收案件中,即使知青子女及其親屬因生活困難、家庭矛盾等多種因素無法在爭議房屋居住或居住時間較短,也不應輕易否定其舍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