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辦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賓館、飯店、影劇院、賭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眾活動場所的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的危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後,處五日以下拘留。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旅館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登記旅客信息或者不制止危險物質攜帶者,將受到法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