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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財務欺詐的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法律責任是承擔賠償責任,會被取消資格;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九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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