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重視法律的法律思想是以其“化自然為虛”的性惡論為基礎的,荀子“天人相分”的自然觀的思想模式自然導致了在人性問題上“性虛相分”的命題。還認為人性的惡是天生的,而後天的“善”是人為教育的結果,稱為“假”。“虛積,能學,而後成,即假。”
荀子的“性惡論”為其“重禮重法”的命題提供了哲學論證;然而,“性善論”和“性惡論”都旨在論證教育和法制的必要性,為發展教育和完善法制提供理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