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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上訴必須由依法享有上訴權或者能夠行使上訴權的人提起。民事和經濟糾紛中有獨立請求權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有上訴權。對民事、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為15天;對民事、經濟糾紛裁決的上訴期為10天;上訴期限從收到壹審判決、裁定的第二天起計算,超過期限不得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壹百六十五條上訴狀應當附具。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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