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社保機構有權責令未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繳社會保險費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