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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無法償還賠償請求的案例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從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並在壹個月內繳納社保,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社保機構有權責令未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繳社會保險費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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