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三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其所持有的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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