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無權做出罰款決定,更不能隨便扣工資。對於違反規章制度的員工,公司可以采取警告等措施,防止員工再犯。員工遲到不會被罰款,但可能會被公司扣分,扣分是有壹定標準的。員工遲到未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用人單位無權扣除員工工資。或者員工經常遲到,可以視為嚴重違反勞動合同。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經濟補償。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企業罰款權,嚴格規定了罰款的適用情形、程序和數額。承認企業罰款權不利於維護企業用工自主權與勞動者權益保護之間的平衡。企業以剝奪勞動者的經濟利益為代價行使經濟處罰權是不公平的。克扣勞動者工資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或者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規定,無正當理由克扣勞動者工資報酬的行為。除法律允許扣繳工資的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