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法院傳票無法簽收,可以通過其他方式送達,包括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訟文書的送達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2.被告不接受傳喚可以開庭嗎?
如果被告不接受傳喚,法院可以開庭。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立案後,應該有時間向被告送達應訴通知書,給被告答辯的時間。如果適用普通程序,通常在壹個月後開庭,如果適用簡易程序,通常在壹個月內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