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時,起訴狀是最基本的法律文書。原被告的信息需要寫詳細,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號,最好寫聯系電話。現在很多法院都是電子化送達,很容易把各種法律文書送達給被告,有聯系方式。起訴狀還需要明確陳述訴訟請求。離婚糾紛的訴訟請求壹般涉及: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子女撫養權、探視權、夫妻財產分割、夫妻間債務如何承擔等問題。最後要把事實和理由寫清楚,包括:雙方是如何認識婚姻的,為什麽要離婚,比如重婚、家暴、分居等原因。
註意,在撰寫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時,要結合自己手中掌握的證據,讓自己的主張有相關證據支持,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20條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21條申訴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