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期限。(壹)單行法對追訴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單行法的規定執行,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追訴期限為5日。(2)除法律對起訴時間另有規定外,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被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訴訟;③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應當自復議期滿之日起0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四)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行政相對人訴訟權利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自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訟權利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涉及房地產的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壹、民事訴訟審理期間的壹般規定
二、下列期間不計入試用期:
(壹)因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的。
法院決定將審判延期壹個月;
(二)法律文書鑒定的送達期限;
(三)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管轄權爭議的期限;
(四)因當事人協商確定的舉證期限或者交換證據時間而延長的舉證期限:
(五)由相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和資產清算的期限;
(六)中止訴訟(審理)至恢復訴訟(審理)的期間;
(七)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或者增加訴訟當事人的。
起訴狀副本需要重新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八)重大疑難案件,需要審判委員會決定的,從提交審判委員會之日起至作出決定之日止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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