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作出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前15天通知被拆遷人;
2、被拆遷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未自動搬遷的,人員可以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和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見證人;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當通知拆遷人到場;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當到達指定地點,交由被執行人接收;
6、強制執行騰退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並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強制拆遷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1,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2、仲裁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3、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4、被拆遷房屋證據保全證明;
5、拆遷安置房、周轉房權屬證明或補償資金證明;
6、被拆遷人拒絕領取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代管證明;
7、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