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救濟的途徑主要有: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國家賠償和民事訴訟。
擴展數據
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起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沒有作出決定,就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糾紛,而不是民事或其他糾紛。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沒有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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