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必須寫明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否則會影響訴訟。
起訴書是指檢察機關起訴刑事被告人,請求法院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實質性審判的法律文書。起訴和檢察機關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正式表示,法院審判活動的法律依據,被告人準備庭審和辯護的基本材料。具體格式因國家而異,但包括被告人基本信息、案由和案源、犯罪事實和證據、起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在我國,人民檢察院審理偵查終結的案件,查清事實,補充證據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應當制作起訴書,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書副本。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員簽署,經檢察長批準,或者由助理檢察員以代理檢察員名義簽署。
起訴書也是壹種法律文書,寫作時要針對不同性質的案件寫法律規定的犯罪特征;必須把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目的、過程、後果等要素寫清楚。壓迫講究事實與時間的壹致性,註重保護受害者的名譽。敘述犯罪事實要根據案件特點,細節適當,輕重緩急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 *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