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棄土場的審批流程如下:
(1)轉讓方以協議、競價或拍賣方式設立受讓方;
(2)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受讓人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出讓人向受讓人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至此,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正式成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
因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在報批前,應當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用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
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用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
2.棄土場申請審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批準棄土場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臨時用地的書面申請或申請文件;
2.法人有效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身份證復印件;
3、土地勘測定界圖,要求在圖上標明各點坐標。紅線圖需要用地單位和用地單位簽字蓋章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