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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合法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

合法有效的解除合同方式有:1,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出現時,債權人應當在解除期限內行使權利;3.以持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的不定期合同;4.因不可抗力或者壹方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應當基於客觀情況,而不是主觀意誌,達到了“重大變化”的程度,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但勞動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則不能適用本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如變更工作崗位、期限、工資待遇等,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方可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不滿1年的,半年視同1年,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 *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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