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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汽車、摩托車下鄉操作細則補貼條件和標準

第十七條申請補貼資金的農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農民在報廢三輪汽車和低速卡車後購買微型卡車和輕型卡車;

(二)農民購買小型客車(不含轎車);

(三)農民購買微型貨車和輕型貨車;

(4)農民買摩托車。

第十八條農民申請汽車、摩托車補貼,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新購或置換微型貨車和輕型貨車,每戶不能超過壹輛,且報廢車輛與新購車輛所有人為同壹人;

(二)購買小型客車,每戶不得超過壹輛;

(三)購買摩托車,每戶不得超過兩輛;

(四)承諾享受補貼資金的汽車,購買後兩年內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農民購買本細則規定用途的微型貨車、輕型貨車和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按以下標準給予報廢補貼:

(壹)報廢三輪汽車,每輛補貼2000元;

(二)報廢低速載貨汽車,每輛補貼3000元。

第二十條農民按規定報廢三輪汽車或者低速載貨汽車,購買微型面包車、輕型貨車,直接購買微型客車、微型面包車、輕型貨車或者摩托車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購置補貼:

(1)小型貨車、輕型貨車、微型客車:銷售價格每輛5萬元及以下的,補貼銷售價格的10%;銷售價格每輛5萬元以上的,定額補貼5000元;

(2)摩托車:銷售價格每輛5000元及以下的,補貼銷售價格的13%;銷售價格每輛5000元以上的,給予650元定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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