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在報廢三輪汽車和低速卡車後購買微型卡車和輕型卡車;
(二)農民購買小型客車(不含轎車);
(三)農民購買微型貨車和輕型貨車;
(4)農民買摩托車。
第十八條農民申請汽車、摩托車補貼,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新購或置換微型貨車和輕型貨車,每戶不能超過壹輛,且報廢車輛與新購車輛所有人為同壹人;
(二)購買小型客車,每戶不得超過壹輛;
(三)購買摩托車,每戶不得超過兩輛;
(四)承諾享受補貼資金的汽車,購買後兩年內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農民購買本細則規定用途的微型貨車、輕型貨車和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按以下標準給予報廢補貼:
(壹)報廢三輪汽車,每輛補貼2000元;
(二)報廢低速載貨汽車,每輛補貼3000元。
第二十條農民按規定報廢三輪汽車或者低速載貨汽車,購買微型面包車、輕型貨車,直接購買微型客車、微型面包車、輕型貨車或者摩托車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購置補貼:
(1)小型貨車、輕型貨車、微型客車:銷售價格每輛5萬元及以下的,補貼銷售價格的10%;銷售價格每輛5萬元以上的,定額補貼5000元;
(2)摩托車:銷售價格每輛5000元及以下的,補貼銷售價格的13%;銷售價格每輛5000元以上的,給予650元定額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