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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規定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法律法規是《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進壹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於2004年6月5438+10月65438+3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根據2065438年7月1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壹次修訂。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改。* * *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發布的行政命令,是授權部門發布的國務院行政命令,是發布的行政操作性文件。

法律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壹條為了嚴格規範安全生產條件,進壹步加強和鞏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因此,這些企業不得在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生產制造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

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

中央管理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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