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申領《暫住證》或者暫住期滿不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的;責令補發,並處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離開北京;塗改、出借、冒用暫住證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警告、偽造、塗改、買賣暫住證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根據情節輕重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暫住證;對庇護無《暫住證》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的單位或個人,責令改正;並按每留存1人處以100元罰款;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的,責令改正,每1人處以200元罰款;對不履行治安責任保證書規定的治安責任的,給予警告,並處月租金10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賠償損失或者承擔醫療費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能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護人依法負責賠償或者負擔。
第九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輕處罰;14以下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可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第十壹條聾啞人或者盲人因身體缺陷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醉酒者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醉酒者處於醉酒狀態,對自己有危險或者威脅他人安全的,應當對其進行約束,直至其清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