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捐獻意願,並有權撤銷其明示的捐獻人體器官意願。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或者摘取其人體器官;公民生前不同意捐獻人體器官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書面同意其死後捐獻人體器官。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登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相關的活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零六條*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誘導其捐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照前款規定同意捐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立遺囑。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書面決定捐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