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機動車轉移登記法》第四十條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發生所有權轉移,原機動車所有人與現機動車所有人在車管所同壹轄區居住的, 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30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材料向機動車所在地車管所申請轉移登記,並交驗車輛:(。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三)機動車來歷證明;(四)被海關監管放行的機動車應當提交監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監管放行證明》;(五)機動車駕駛證;(六)申請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標準照片;(七)按照規定需要變更機動車登記號碼的,還應當交回機動車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