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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法律本質

法律是命令還是正義?“自然法”明確拋棄了“法律就是命令”的觀念。法律為什麽不能是“君主的命令”?如果法律是君主的命令,那麽君主就可以不受法律的約束,因為它獨立於法律之外。但是,主權者不能免除壹切法律義務,否則就是不折不扣的強權和暴政,社會秩序無法建立。除了君主的命令,還有壹些具有約束力的規範可以被稱為法律,如國際法。

法律是意誌還是理性?如果法律是意誌,不管是上帝的意誌還是人民的意誌,當上帝不存在或者人民的意誌是非理性的時候,法律會是什麽樣子?法律盡可能是意誌的表達,但不壹定只是意誌的表達,理性是不可忽視的。

在鄧看來,自然法原本是相關法律的定義,隱含著法律概念的擴展,甚至擴展到“任何規範人類行為的規則或規範”(胡克語)。雖然這種擴展過於寬泛和籠統,但它有助於“使人們能夠用新的眼光理解法律現象。”法律即使不能對人進行制裁,也仍然可以是法律。“例如國際法或憲法的某些規定。

自然法只是提醒我們,法律不僅僅是命令或意誌,而應該更多地體現正義或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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