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壹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壹十六條當事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向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當事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持戶口簿、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 * *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通過訴訟解除收養關系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是否解除收養關系。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系後,當事人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